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FOF)A,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FOF)C: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

发布日期:2024-11-19 07:40    点击次数:154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 O 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4123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个月最短持有期限,三个月持有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 )。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 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各代销平台。 本公司、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站,以及本公司授权的其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 购本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海证券报》 上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将通过本公司网站 (http://fund.piccamc.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公开披露,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 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 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3)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 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本基 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是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受经济周期,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 险。此外,本基金由于投资范围包括基金、股票和债券,因此,无法规避基金、 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6)本基金对每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工作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 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不能赎回的风险。   (7)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除外。   (8)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20-7999),中国人保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网站(fund.piccamc.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本基金 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 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 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9)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 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 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10)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 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1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FOF)  基金代码为: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 A:022215  人保泰和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 C:022216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起始 日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 日(含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个 月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 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申请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事宜。对于持有未满三个月的基金份额赎回及转 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不定期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朱婷婷   网址:fund.picc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请向有关销售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 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 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另外,如遇突 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2)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 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其认购份额的持 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若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 下:   ■   投资人重复认购 A 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A 类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5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1+1.00%)=198,019.80 元   认购费用=200,000-198,019.80=1,980.20 元   认购份额=(198,019.80+15)/1.00=198,034.8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5 元,则其可得到 198,034.8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1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 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 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 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撤销。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个人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下列资料: 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下列资料: 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托管人负责人章;投管人公章+投管人法人章; 复印件(已三证合一则仅需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含最 新年检记录,加盖机构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公章; 证明复印件(如预留的为外币银行账户,还需提供银行开具的银行账户属现汇账 户证明),并加盖机构公章; 如有两人及两人以上的授权经办人,需要分别提供。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章,则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公章; 公章; 开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交易经办人签章、预留交易印 鉴; 页并加盖公章; 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验证客户身份的 文件。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 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 等。 文件》;若机构类型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填妥及控制人签字的《控制 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 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 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方能确认。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账。   直销账户 1:   户名: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南京西路第三支行   账号:433873885669   直销账户 2:   账户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工行第二营业部营业厅   账号:1001190729004849043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 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 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投资不得低于 10 元(含认购 费)。   (3)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 (即有效申请日)。   (4)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 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 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fund.picca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 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二)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如对认购业务实施费率优惠,则认购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 活动期限以各销售机构活动公告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其认购份额的持有 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 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2980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葛仁余 成立时间: 2007 年 1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3.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2980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朱婷婷    网址:fund.piccamc.com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请向有关销售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 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胡晨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F 负责人:沈国权 电话:(021)20511570 传真:(021)20511999 经办律师:王学杰、周燕娜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负责人:崔巍巍 联系电话:18501239611 传真:010-65547190 联系人:孟祥柱 经办注册会计师:崔巍巍、孟祥柱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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